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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 江津法院:普通公民代理案件,能收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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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8 19: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近日,江津法院公众号发文,法律虽然允许特定的公民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但应当是无偿的。以下是原文内容:

诉讼代理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除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外普通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那么普通公民提供诉讼代理能收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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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数年前,吴某不幸遭遇诈骗,被骗金额为2700元,案件经法院判决后已进入了执行程序。但是这笔钱何时才能追回?吴某仍是焦急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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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同一诈骗案件的被害人雷某找到吴某,提出了一个极具吸引力的“服务”方案。雷某称可以帮吴某追款,且与吴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主要约定:雷某代吴某“跑腿”,对2700元督促回款;在签订合同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吴某若收到司法机关支付的追回款项,则将超过1500元的部分奖励给雷某。
果然,不到一个月,吴某就收到法院转账支付的2700元案款。雷某按照协议,要求吴某支付多出的1200元,而吴某予以拒绝。雷某遂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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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雷某签订的协议实为有偿法律服务合同,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雷某并非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且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民代理的情形,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双方约定的奖金实为报酬,雷某依法无权主张。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雷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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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能代理案件的普通公民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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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近亲属基于亲属关系作为诉讼代理人,自愿无偿提供法律帮助;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基于工作任务,接受单位指派或者委派参加诉讼,亦不发生有偿诉讼代理问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基于其推荐作为诉讼代理人,如果被推荐的公民提供有偿诉讼代理,将置相关基层组织、单位或者团体于营业性社会中介机构的地位,明显与其职能定位不符。
因此,法律虽然允许特定的公民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但应当是无偿的。
津法君提醒大家,普通公民不要试图提供有偿诉讼代理服务,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案件当事人应当通过正规、合法途径委托他人代理案件,以免权利受到损害。

(来源: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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