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3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30号)。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30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肖昌云经营的小辣椒 (一) 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辣椒共3.2kg,本局抽样3.2kg。该批次不合格小辣椒当事人自称从通泰门便民菜市场购进,但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小辣椒时没有索取并保留进货凭证复印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肖昌云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30日对肖昌云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肖昌云涉嫌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涉嫌违反《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二、周其全经营的小辣椒 (一) 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辣椒共3.3kg,本局抽样3.19kg,其余部分已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小辣椒当事人自称从双福农贸城购进,但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小辣椒时没有索取并保留进货凭证复印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周其全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1日对周其全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周其全涉嫌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涉嫌违反《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三、樊能群经营的老姜 (一) 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老姜共3kg,本局抽样3kg。该批次不合格老姜当事人自称从通泰门便民市场购进,但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老姜时没有索取并保留进货凭证复印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樊能群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2日对樊能群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樊能群涉嫌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涉嫌违反《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四、江津区先锋镇凤忠食品超市经营的子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子姜9kg,本局抽样3.562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子姜为当事人从双福街道状元路56号附18号的个体户谢明利处购进。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先锋镇凤忠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6日对江津区先锋镇凤忠食品超市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 五、江津区品赏生鲜超市经营的泥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泥老姜10kg,本局抽样3.17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消费者已食用,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泥老姜。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品赏生鲜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送达《检验报告》后,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品赏生鲜超市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当事人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品赏生鲜超市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购进上述泥老姜对外销售,属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泥老姜的进货票据,也未建立进货记录,其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属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六、江津区品赏生鲜超市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6kg,本局抽样3.402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消费者已食用,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韭菜。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品赏生鲜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送达《检验报告》后,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品赏生鲜超市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当事人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品赏生鲜超市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购进上述韭菜对外销售,属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韭菜的进货票据,也未建立进货记录,其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属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七、重庆宜龙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二青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二青条(辣椒)5kg,本局抽样3.318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消费者已食用,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二青条(辣椒)。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宜龙商贸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送达《检验报告》后,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宜龙商贸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当事人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宜龙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购进上述二青条(辣椒)对外销售,属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二青条(辣椒)的进货票据,也未建立进货记录,其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属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八、陈伦贵经营的二青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二青条(辣椒)共计10kg,本局抽样3.1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消费者已食用,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二青条(辣椒)。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陈伦贵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送达《检验报告》后,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伦贵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陈伦贵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购进上述二青条(辣椒)对外销售,属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二青条(辣椒)的进货票据,也未建立进货记录,其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属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九、江津区德军家禽销售经营部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江津区德军家禽销售经营部销售的牛蛙进行抽样,规格为散装,购进时间为2022年9月2日,抽样基数为15kg,抽取样品4kg,其中2kg用于备份,备份样品存放于检验机构,样品以28元/kg的价格购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德军家禽销售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加强进货查验和自身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8日对江津区德军家禽销售经营部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德军家禽销售经营部经营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双福农贸城杨传芳经营的小台(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台(芒果)10kg,本局抽样4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为当事人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购进,当事人在购进小台(芒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双福农贸城杨传芳经营的小台(芒果)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3日对双福农贸城杨传芳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双福农贸城杨传芳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一、重庆市高旭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31日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茄子抽样基数为5kg,本局抽样送检3.4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为2022年7月31日购进。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同时督促和协助重庆市高旭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严格把控食品运输存放过程中的各项关键点。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店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6日对重庆市高旭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当事人还存在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目前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高旭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以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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