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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 区法院:坐客车受伤,他向客运公司索要精神损失费,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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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 09: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公共客运车辆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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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生交通事故,乘客能否以客运公司违反合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呢

案情回顾
2021年,曾某乘坐重庆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客车行驶至停车站时,客车被同车道忽然驶来的一辆货车追尾,当场失控,与路边围墙发生碰撞。事故中,曾某胸部受到撞击,导致双侧共12根肋骨骨折,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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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曾某认为客运公司未能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违反客运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遂依据客运合同关系将客运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13.6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客运公司则表示,对于医疗费用以及护理费用没有异议,但曾某基于合同关系提起诉讼,其精神损害赔偿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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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以客运公司违反合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请求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影响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张。曾某在客运途中受伤致残,应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客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结合曾某的伤残等级,法院对曾某主张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13.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均予以支持。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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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首次将精神利益纳入合同履行利益的考量范围,打破了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仅能择一而诉的单一救济途径,弥补了侵权责任不能彻底解决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旨在共同填补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在精神需求与物质需求两方面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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