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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 故意隐瞒关键证据,致案件重审!法院: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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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2 09:4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亦是当事人的义务。权利当正确行使,义务当积极履行。若不按规则“出牌”,将自食其果。

01事起

2021年,黎某将其运输挖机租给林某、马某进行工程作业。完工后,双方签订了《结算单》,其中马某与林某分别在“现场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处签字。之后黎某并未收到挖机租赁费,便将被告林某、马某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支付欠付租金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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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当日,马某到庭参加庭前调解,但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因调解不成,马某怨气难消,声称不愿再谈及此事,甚至扬言“有证据我也不会拿出来”“如果判了我就上诉”,随后径直离开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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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对该案缺席审理,并依据现有证据判决林某、马某二人支付欠付租金5.25万元。

02转折

马某在收到判决后立即提出上诉,并在二审中举示了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账户交易明细、公司财务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在一审中并未提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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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对上述证据审查后发现,承租主体到底是马某还是马某所在公司,存在较大疑问。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一审法院对承租主体方面的事实认定不清,遂将案件发回重审。
近日,根据马某提供的证据,江津法院重审该案,认定马某签字的行为仅为履行职务,并非租赁主体,遂判决林某、马某所在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

03结果

本案中,马某在一审开庭当日到庭后又擅自离开,并明确表示不会提交证据。一审判决后却在二审中举示了相关证据,致案件被发回重审。重审案件中,法院对马某重新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并据此作出判决。
由此可见,马某逾期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且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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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马某故意逾期提供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应予以惩戒,江津法院决定向马某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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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举证应当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举证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若滥用举证权利,故意逾期举证拖延诉讼进程、妨害民事诉讼,挑战司法威严,情形极为恶劣的,法院对个人最高可处以十万元罚款,对公司最高可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来源: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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