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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
二、禁火区域:全区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间,禁止下列行为:(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域;(二)严禁未经许可在禁火区域从事有可能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吸烟、野炊、烧烤、玩火、打火把等游玩用火;(四)严禁在禁火区域点香烛、烧纸钱、燃放鞭炮等祭祀用火;(五)严禁在禁火区域烧荒、烧秸杆、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六)严禁在禁火区域燃放孔明灯;(七)严禁禁火区域其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进入禁火区域的个人和车辆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应扫码入林、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
五、森林、林木、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特别是电力、通讯、燃气、油料、危化易燃品等行业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主体责任,要开展拉网式排查,坚决消除火险隐患。
六、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区应急局、区林业局指导全区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指导全区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工作。
七、进入禁火区域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森林火灾报警电话:47521119,4753053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4日
(来源:江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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