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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卫生监督员在某卫生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一房间外贴有孕产妇保健门诊和妇幼计生科两张门牌,室内有检查床一张、听力筛查仪一台。经询问,负责听力筛查人员文某表示,之前的新生儿听力筛查是在该房间进行操作的。此外,文某虽持有《医师执业证书》,但自述未参加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听力筛查知识和技能培训,也未取得《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合格证书》,现场也未能提供《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合格证书》。经调查核实,该卫生院存在使用未取得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并且未在新生儿听力筛查专用房间内为新生儿开展听力初筛和复筛的行为。卫生监督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整改。
针对该卫生院存在的违法行为,江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的规定,责令该卫生院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宝宝出生后健康检查的第一道‘安检’,也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之一。”卫生监督员介绍,目前国家规定每个出生的孩子都必须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对儿童的听力障碍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治疗,减少因听力障碍影响儿童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发育的发生。
卫生监督员提示: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开展新生儿筛查工作,医务工作者一定要大力宣传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重要意义和相关医学常识,在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儿科等处设立宣传栏或张贴宣传画,介绍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基层儿保医生应利用新生儿访视的机会,将印有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知识的宣传单发放到新生儿家属手中,并做好咨询及健康教育工作。(黄欢)
来源:江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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