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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 江津区某用人单位未按要求开展职业健康复查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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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7 09: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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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卫生监督员依法对辖区内某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根据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显示,该用人单位主要存在噪声、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卫生监督员查看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时发现,某医院为接触有害物质人员李某某、郑某某、周某某、程某某等4人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结论为:复查纯音听阈测试、声导抗,但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4名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复查相关资料。

       经调查核实,该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的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员现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并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该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为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应当时刻关注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在出现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异常时,要及时如实地书面告知职工本人,更要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体检结论及时安排劳动者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来降低职业病发生的概率,这是用人单位理应履行的法律责任,也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必然要求,更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支持和保障。”卫生监督员对该用人单位进行了现场普法教育,最终该用人单位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接受了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来源:健康江津,供稿: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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