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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 诈骗案被害人轻生,法院首次以严重后果追究“卡娃”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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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 08: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呈链条化、产业化趋势。作为犯罪链条中的“头号帮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被起诉人数排名前列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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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银行卡洗钱的“帮信”案件,首次以电信诈骗案件造成的严重后果,对“帮信”案件被告人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某日,被告人朱某某急需用钱,但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一名自称叫“王山”的人找到朱某某,称只要其愿意帮自己个小忙,就可以为他办理贷款,并要求朱某某带上身份证、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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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王山安排的人见面后,对方就往他银行卡里面转钱并立马转出,朱某某则为其“刷脸”或输入密码。朱某某明知办理贷款不需要刷流水,但仍为其提供帮助。
据查,朱某某的账户共计转入73827元,其中6960元是一名名为张某某的被害人的被骗款项。当日,张某某多次借网贷并向亲友借钱来进行刷单,在反复转账提现无果后才发现自己被骗。张某某的内心遭受了巨大打击,写下遗书选择轻生。
据悉,张某某共计被诈骗团伙骗取5万余元,诈骗款分多笔被朱某某等“卡娃”的银行账户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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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账户的收款记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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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害人张某某轻生的直接原因系其遭受电信诈骗,朱某某则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转账帮助。虽然朱某某仅帮助转账7万余元,未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的支付结算20万元等入罪标准,但其帮助的诈骗犯罪却导致一个鲜活生命的终结,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严重后果,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朱某某刑事责任。

根据朱某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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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高发不仅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会造成国家资产流失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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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逝去令人痛心、惋惜,本案惨痛的教训告诫我们,“两卡”租卖并非是“躺着赚钱”,为了蝇头小利而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不仅触犯了我国刑法,更有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切勿因一时贪念而悔恨收场。

(来源: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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