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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至下月16日 《重庆市城市更新条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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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9 09: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12月18日,记者从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了解到,为保障重庆市城市更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市住房城乡建委起草了《重庆市城市更新条例条例(草案)》(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2025年1月16日在该委网站上征求意见。若有意见建议,可发送电子邮件至cqjwrjc@163.com

《条例》要求,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行“留改拆增”并举,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数字赋能、绿色发展,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协商共治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体检工作,建立健全基础数据调查制度。城市体检报告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充分听取专家、社会公众意见。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标的情况下,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强制性内容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方案编制前依法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优先保障异地平衡、项目组合实施及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由物业权利人依法确定实施主体。更新统筹主体也可作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

《条例》还提出,市人民政府鼓励居民、村民出资或自筹资金参与城市更新。符合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费用。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城市更新有关规定的行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新重庆-重庆日报记者 廖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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