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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日8时40分许,刘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行驶至津马路(江津段)圣泉红绿灯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正常行驶由曹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刘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曹某某无责任。
交巡警提示:驾车行经路口时,务必严守交通规则,提前减速慢行。转弯车辆更要主动礼让直行车辆,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仔细观察路况,在确保安全后再通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来源:江津交巡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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