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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行驶中有一些“心急”的司机因为“赶时间”觉得“技术好”……
抱着侥幸心理强行超车
而忽略了其背后存在的安全隐患
倘若在不具备超车环境的情况下强行超车
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2025年7月23日11时30分许,赖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柏林场镇往东胜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柏林镇金银石路段超车时,跨越道路中心实线与同向钱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钱某小型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赖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当事人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巡警提示
行车路上 安全第一
请勿图一时之快
在不具备超车条件时
切不可强行超车
来源:江津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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