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2日上午12点12分,白沙镇宝珠村村民刘某某在白沙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大山沟已拆迁违建房内生火煮饭不当引起火情,因屋内存档大量的塑料制品致使大量黑色浓烟,经批评教育,刘某某认识深刻,自愿接受相关处罚。
在此,呼吁各位居民朋友,注意用火安全,根据津农业农村委函(2025)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禁止一切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违者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和《关于加强露天焚烧秸秆管理的通告》(渝农发〔2016〕277号)规定、《居民公约》等进行查处!
特此通报!
抄送:辖区网格群、物业群、居民群
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高屋社区居委会
2025年10月14日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政策解读
为杜绝露天焚烧秸秆引发森林火灾及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区制定《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通告》,现对《通告》进行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制定本通告。
二、目的意义
为精准划定禁烧范围,依法依规落实禁烧管控要求,提升露天焚烧秸秆管理水平。
三、适用范围
城市建成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高速公路及铁路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国道及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0.5公里范围内、在高压电线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30米内、在燃气管道及设施周边5米内全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当年秋冬季“治气”方案规定的攻坚范围及时间、当年《森林防火封山令》规定的封山时间、封山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四、文件主要内容
(一)本《通告》中由谁实施监管?
答:由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管。
(二)违反《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如何处罚?
答: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森林火灾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智慧高屋、江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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