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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清楚履带车不能上路,而且行驶距离不远,就觉得应该没事。”这种“不知道”和“觉得没事”的侥幸心理,恰恰是许多违法行为发生的初始原因。近日,交通执法三大队查处了一起履带车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带到履带车驶过的路段,进行了一场无声却极具冲击力的“现场教学”。原本平整的路面上,被清晰地碾压出了一道道齿轮状的压痕。这些“伤痕”无声地诉说着履带车对公路路面的巨大破坏力。面对铁证,当事人从最初的“不以为然”瞬间转为“追悔莫及”。他深刻地意识到,一时的侥幸带来的却是对公共财产的切实损害和安全风险的叠加。
面对直观的损害与当事人的醒悟,执法人员随即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若确需行驶的,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同时,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违反第四十八条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履带式挖机这类大型施工车辆,因其自身结构特点,履带与路面接触面积小、压强集中,行驶过程中极易对公路造成严重损害。在这本案中,当事人不仅让公路出现了明显的碾压痕迹,降低了使用寿命,增加了维护成本,还可能因机身庞大、行驶缓慢而影响道路通行效率,导致交通拥堵,甚至引发交通事故。从法律层面来看,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受到处罚是必然结果,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公路管理的严格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破坏公路及附属设施。从施工管理角度来说,施工单位或车辆所有者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行驶相关规定。若需转移施工设备,应采用专门的运输车辆进行托运,避免履带式车辆直接在公路上行驶。若确实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也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如使用防护设备包裹履带,或在行驶路面铺垫木板、橡胶、草垫等,以减少对道路的损害。
来源:江津交通运输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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