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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江津舆图(清光绪)
明清时期,重庆府的赋役征收与基层治理取得了显著进展。大量乡里区划的划定,奠定了明清时期重庆农村社会的基础架构,成为重庆地区乡土文化发展的核心要素,构建了明清时期重庆府的地方社会生态。江津县为重庆府最早的属县之一,是明清时期重庆府除府治巴县之外最为重要的县域之一,其地理环境、社会人文和人口经济均具有代表性。明代和清代,江津始终隶属于重庆府,随着重庆府对江津的管理精细和深入。江津社会环境相对稳定,农业生产长足发展,农作物种类繁多,粮食产量稳步提高,人口显著增长,成为重庆府治下较先进的县。一、古代基层治理基层社会的有序是国家整体稳定的基石。县域作为基层社会的核心组成部分,其稳定与繁荣不仅是基层行政单位的基本职责,也是推动地方历史发展的根源与动力。在封建王朝时期,控制乡村民众的主要目的:一是确保民众安居乐业,稳定在土地上,持续提供劳动成果;二是通过户籍管理,严格控制民众的人身自由(包括居住、迁徙、财产以及婚姻和家庭),从而掌握土地、山林等关键经济资源;三是构建基层社会组织,维护社会治安,推行教化,以建立和维持基层社会秩序。《汉书·食货志》云:“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此言旨在阐述治理百姓之道,关键在于使百姓依附于土地,避免其成为游民而游离于国家控制之外。田制规定,六尺为一步,百步构成一亩,百亩为一夫之地,三夫之地为一屋,三屋之地则构成一井,一井之地方圆一里,可容九夫耕作。八家共耕一井之田,每家分得私田百亩,另有公田十亩,总计八百八十亩,余下二十亩用于建造居所。民众之间出入相携,守望相助,疾病时相互扶持,因此百姓和睦相处,教化得以统一,劳役与生产亦能均衡分配。鉴于此,历代王朝均将田制视为治国安邦的基本策略,户籍管理更是其核心所在。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交通条件的改善,单纯依赖户籍管理和乡村自治的模式已难以适应时代变迁。尤其在明清之后,这一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因此,明清政权不断调整农村基层治理策略,对基层社会的掌控力度日益加强。至清末时期,尽管皇权依然难以直接触及乡村,但基层社会的治理已切实纳入国家管控体系,农村社会因此呈现出更为稳固的态势,农业相较以往实现了明显的发展。二、明代基层治理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王朝在全国推行里甲制度,重庆各州县也广泛建立了里甲等基层统治机构。据1995版《江津县志》记载,明洪武四年(1371年),江津县下辖有8乡38里。其中,移风乡管辖三峰、石桥、德感、兴孝、江北五里;易俗乡则包括金子、南江二里;清平乡下辖清平、游溪、石羊、登云、灵感、同心、圣中、鲁市、延寿九里;忠信乡有鹤山、顶山、圣灯、笋溪、官山五里;思善乡涵盖思善、南峰、人高、白沙、碓溪(塘河)五里;进德乡辖进德、五脉二里;宣化乡包括长池、石龙、高詹、罗江四里;保安乡则下辖高湖、杜市、珞璜三里;县城则直接管辖东隅、西隅、西关三里。又据该县志记载,至明成化年间(1465年-1487年),江津县的行政区划有所调整,分为三峰、德感、石桥、兴孝、游溪、石羊、登云、灵感、同心、圣中、鲁市、延寿、清平、进德、五脉、思善、南峰、仁高、白沙、长池、石龙、高詹、罗江、鹤山、圣灯、笋溪、官山、顶山、高湖、杜市、金紫(新增)、落坊、南江、东隅、西隅、西关、江北共计37里。需要注意的是,1995年版《江津县志》中所记载的洪武四年江津里甲状况,恰好处于大夏政权向明朝投降这一历史转折点。因此,该段记录反映的并非明朝官方推行的里甲制度,而应为明玉珍统治时期的江津里甲情况。相对而言,成化年间的里甲数据才应是明代江津里甲的编建情况,即编有37里。相较明初,省减的乡里主要集中在江津的东北部地区,该区域由于连接渝东南的古代南平僚聚集区,直到清代,皆属发展较为滞后的区域。明朝的基层治理体系主要由里甲制度、老人推选制度、巡检司制度和民状制度构成,其中里甲制度占据核心地位。该体系作用广泛,涵盖了户籍与人口流动管理、赋税征收、力役征派、乡里稳定机制(包括争讼解决)以及思想控制等方面。明朝初期,遵循宋元旧制,明政权自洪武十四年(1381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里甲制度。规定城市中设坊,近城区域设厢,乡村则设为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选丁多者十人为里长”,其余百户分为十甲,各设甲首。“每里设里长一人,负责全面管理该里事务”,任期十年,循环更替。里长协同甲首负责本里的税粮征收、徭役分配以及每十年一次的黄册编纂。里甲人户均被录入黄册,依据册籍分配差役。对于鳏、寡、孤、独及无田产不服役者,则特别管理,列于一百一十户之外,附于册后,称为畸零。江津明代里甲设置的变迁,调整并不频繁,社会基本处于稳定状态,表明此时江津县域的基础治理较为完善和充分。故而,地方士绅力量较为强大。《明律·户役》(见《明会典》)明确规定:不登记户籍而脱户者及漏报人口者均需受杖责,知情不报者亦将定罪。外逃者,官府将发文追捕,否则对相关人员施以杖责。里甲制度的另一重要功能是征收田赋,据《明史·食货二·赋役》记载,规定以黄册为依据,“册中既有丁又有田,丁需服役,田则需缴纳租税…以户为单位称为甲役,以丁为单位称为徭役”。因此,为便于控制和征收赋税徭役,明代的里甲编制要求州县划分区域,确保整齐方正。同时,每里选拔德高望重、为众人所信服者为老人,负责宣讲《圣谕》《大诰》《教民榜文》等,以引导民风。乡里一切民间事务,如户婚、田土、斗殴、纷争等,均由里老处理。若未经里老直接告官,无论案情虚实,均处以杖六十,并仍发回里老处理。里甲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户籍管理,防止农村人口流失,确保赋役征收,并肩负起维护地方治安、弘扬封建纲常礼教及实施法治教育的重任,故而又有“里甲正役”之称。然而,明代的里甲制度严格依据人户与土地来编排赋役,由于豪绅地主大肆兼并土地、采用诡寄隐漏等手段逃避赋役等舞弊行为愈演愈烈。在官绅勾结下,大量土地被伪报在他人之下,导致赋役征收严重不公,有权有势之人不用赋税,而无权无势之人却被迫承担了大量自己实有土地以外的税赋。自明中叶起,里甲制度普遍出现了里甲规模参差不齐,户主更迭频繁,土地权属关系错综复杂等问题。里甲下的户口已不再集中居住于原先的村落或地域,而各村落的田地亦不再与户口一一对应。明代著名思想家、政治家吕坤曾指出:“一里之地,满县分飞;满县之田,皆无定处。”由于未能实施定期的田亩清查与核实,明代中后期朝廷的赋税征收极为困难,财政处于崩溃边缘。大量农民逃亡他乡,致使人口锐减,土地荒芜。鉴于此,朝廷不得不着手推行赋役改革,全面清查田亩,并确立“以地为主,不以人为主。人系名于地,不许地系亩于人”的新制度。原本基于户籍控制而设立的“里”逐渐为各类地域单元(如村、庄、垸等)所取代。开始实行牌甲制或保甲制改革,即十甲合为一保,鼓励邻里间相互监督。一旦发现形迹可疑之人或家庭,需立即上报官府。对于隐瞒不报者,实行十家连坐处罚,以示惩戒。另外,明代广泛设立了巡检司,这些机构成为官方在地方实施治安管理的基础单位。它们通常设于各地关津要冲之地,建有小型城垣和衙门,设有司吏和专门的关防印章。执行巡逻检查职责的弓兵则从当地承担丁粮(赋税和徭役)的相应人户中征调选定。专门盘查往来商旅、打击私盐贩卖、抓捕犯人、逃军、逃囚及无引可疑之人等。江津僰溪口明代就设有清平巡检司。此外,还有民壮制度。该制度在民间招募武勇之人编成队伍,主要用于缉捕盗贼、守护城池。官府为招募的民壮提供鞍马、器械等装备,并免除其本户税粮五石、户役两丁的负担。民壮需定期进行操练,“有事则用以征战,事平则复还为民”。作为正式军伍的补充力量,因具有民的属性,故被称为“民兵”,俗称机兵、快手。江津在安奢叛乱中坚守城池数年之久,正是依靠了当地的民壮力量。综上所述,明代基层治理制度建设开始注重减轻普通民众的负担,强调保持农村人口的稳定。明万历年间,首辅张居正提出的“一条鞭法”,将税赋与田地数量挂钩,实行多田多缴、少田少缴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人地关系矛盾。然而,在地主阶层控制基层社会的背景下,官僚与地主相互勾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断以各种方式盘剥民众。而普通民众缺乏政治地位和申诉途径,实际负担不减反增,纷纷失地成为流民。导致明代中晚期,江津县域人口增长缓慢,相比明初,仅增长423人。三、清代基层治理清康熙六年(1667年),清廷初定重庆,战乱渐息,社会趋向稳定。然而,长期战乱与灾疫导致人口锐减,田地大片荒芜,在籍人口仅为明末的四分之一。为复兴生产,顺治帝颁布诏令:“各地无主荒田,州县官员应颁发印信、执照,鼓励民众开垦耕种,并永久确认其土地所有权。”同时,清廷吸取明朝里甲制的教训,逐步推行里甲与保甲并行的双轨制度,里甲负责赋税徭役,保甲则主管社会治安。随着清代社会经济的变迁,里甲制度逐渐式微,其各项职能逐渐被保甲所取代。为应对里甲组织中田地分布不均、人户数量差异大导致的税赋不公问题,清代里甲制度实施了“均田均役”与“照田编甲”制度。在甲的编排上,借鉴了明代晚期的“顺庄”方式,将里甲户名与田土最终落实到村民居住的村庄,从而实现了户口控制向村落控制的转变。此时,“里”已转变为单纯的户口、役籍账目编制单位,失去了实际的地域管理功能。因此,江津地区在清初因人口稀少,仅划分为笋溪、杜市、思善三里,里下再分为单,后改为都,江津三里共划分有十二单。然而,均田均役法并未解决里甲组织内土地变迁带来的问题,土地所属关系依然混乱。由于土地频繁变迁,里甲的编审工作也愈发混乱,为豪绅地主和乡里不法之徒提供了舞弊之机,导致“豪强者得轻粮,贫弱者累重税”“名为有地,其实无租税可收”的现象频发。于是,清政府将里甲组织与赋役制度分开改革,将里甲组织与地亩分离,转向以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为主,兼理征收赋税钱粮等杂役的“保甲法”;同时,将赋役制度与编审户丁分离,转向以地亩为基础的新赋役法。例如,康熙帝规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即按照当时的黄册登记的人口为定额,此后新增人口不再增加赋税。雍正初年又实施了“摊丁入地”的赋役改革,将人头税改为田税。失去编审赋役这一主要功能的里甲组织,逐渐失去了其存在价值,而地方基层的保长则逐渐取代了里、甲长,行使更多的公共管理权力。由于保甲法与地亩完全分离,且不要求统一规模,只要具备维护社会治安和封建统治秩序的功能即可。因此,保甲组织的规模大小各异,各具特色。此时,江津的三里已不再设立里长,转而设置十二都,每都下设十甲,但每都的保数却不尽相同。根据清光绪《江津县乡土志》记载:江津十二都中,一都为九保;二都为七保;三都为十保;四都、九都、十都、十一都均为十保;五都、六都、八都均为六保;七都为九保;十二都为十三保。具体编保方法《江津县志》并无详细记载,但参考《清代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中的记载:“为编联保甲以靖地方事,需清牌甲以弭盗安良,城乡市镇应挨户联牌,不必拘泥于里甲制度,只需根据地理位置,每十户立一牌,每十牌立一甲长……”。江津和巴县毗邻,同属重庆府,其编保方法一致,即未按照里甲规定的编排方式,而是根据基层乡村邻里间的实际情况进行编排,以便于管理。清代的保甲组织除了设有保长、坊长、客长、团首等职务外,还设有乡约一职。乡约是为了宣讲圣训而设立的,通过每月初一和十五(即朔日和望日)宣讲圣谕和涉及民众的法律条文,加强封建伦理和法治教育,从思想道德层面上维护封建统治。明代的里甲、里长由丁钱多者十户轮值,一年一换,实质上是一种徭役。而清代的保甲长、客长、坊长乃至团首等,在法律文献中已不再被视为徭役,而是被招募为“差役”。新上任的保甲长、客长、坊长、乡约等需要经过推荐、保举、佥选、认充等法定程序。巴县档案中就有承充客长给牌的公文:“正堂董为给牌事,亲据廉里四甲约邻李应试等,举签杨朝哲承充石龙场客长,据此合行给牌。……右牌给杨朝哲,准此”。清代的保甲不仅在组织结构上不同于明代创立的里甲,而且其履行的职能也大大超越了历代的传统范畴。它不再局限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维持社会治安、开展司法调解和纠纷理断等任务,还承担了州县官府的正差杂役以及赈荒救灾、安置难民等事务。雍正初年实施摊丁入地的赋役改革后,里甲徭役被废除,但各地方的杂差杂役仍不断向民间摊派。这些杂差杂役往往通过保甲组织落实到农户头上。因此,清代保甲制度成为以维护封建秩序为核心、执行地方各种公务、管理乡村、承应官府的行政组织,成为清代统治广大乡村、维护和加强封建君主集权专制的有力工具。清代基层治理在汲取前朝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这促进了江津地区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人口数量实现了爆发式的增长,达到了中国封建王朝的顶峰。然而,普通民众的权益保障依旧不足,社会地位低下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基层人民长期处于官绅勾结的压迫下,挣扎在温饱线上。此外,将人口固定在土地上的做法以及因循守旧的思想束缚,严重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导致错失了工业革命的机遇,国力逐渐衰弱。四、乡里治理对乡土建筑的影响江津现存的文物建筑主要以清代乾隆时期之后修建的乡村民居为主。这些建筑在历史的长河中应运而生,融合了本地的文化与经济发展背景,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在适应自然环境、寻求生活条件改善的同时,它们也深刻地反映了当时江津地区人们的精神状态与信仰追求。相较于重庆地区其他同类型的古建筑,江津的传统乡土民居在建筑公共空间布局上展现出独特的差异性。这些建筑不仅遵循了古代建筑所强调的层次分明、功能明晰的原则,更在建筑空间上进行了严格的划分,明确区分了家眷的起居生活空间和对外开放或半开放的公共活动空间。在中轴线上,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与庭院尺度相对较大,庭院宽敞开阔,正厅的开间普遍达到5米左右,进深则多在8米以上。值得注意的是,在正堂与中厅之间,多设有“抱厅”这一特色空间。而在一些较大的复合式合院建筑中,人们更是在正房与中厅之间的大天井上加盖屋顶,将其改造为半开敞的“抱厅”,这一设计在多雨天气下极大地提高了天井的使用效率。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除了屋主为适应江津当地独特气候条件而进行的改造外,还在于明清时期推行保甲制等地方基层治理制度的实际需求。江津农村人口分布零散,各个自然村落往往跨越山川河流,交通极为艰难。因此,宗族势力成为各村落主要的自治支柱。当地保甲长的推选与任命,必须获得这些大宗族的支持。保甲长在执行各项行政公务时,主要依赖宗族力量来具体落实,包括相互协作、共享公共设施、提供劳务互助、帮扶弱势群体和集体防卫等社会责任,这些工作实际都由宗族中的大姓家族来组织完成。江津作为农业大县,其宗族力量在基层的控制力颇为强大,一个保甲内往往涵盖多支宗亲。同时,由于清代江津商路的蓬勃发展,失去土地的佃户流动性增大。因此,江津各宗亲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户籍管理和税收征收活动较为频繁,这一社会现象也深刻地反映在了当地建筑的布局与建设之上。总结江津传统建筑的选址与布局特点:其建筑选址尽可能地靠近宗族的田产,以便于统一调配牛马等生产工具、调控农业生产规模,并协调族人间的换工等生产与协作活动。在建筑布局上,也充分考虑了公共资源的提供,如晒坝、磨坊、各类作坊、药堂、私塾等。由于社会活动繁多且频繁,江津的大型民居往往还兼具了公共议事的设施功能,这与重庆其他地区主要依赖祠堂建筑来完成类似功能的状况形成了鲜明对比。由此可见,历经明清两代的演变,江津基层乡里的地方势力颇为强大,基层治理极为精细。朝廷借助乡绅势力,对江津基层农村实现了有效管控。当地的社会文化生态呈现出宗法严苛、等级明晰、保守刻板、勤俭耐劳的特征。在以农业为主、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农业社会中,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地社会的稳定,促使清代江津的社会生产得以较快恢复,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与此同时,地方势力的盘剥使得基层民众的生活愈发艰难,民众改变现状的意愿愈发强烈,为清末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在江津的迅速传播创造了条件。(作者:张亮 重庆市江津区博物馆研究员)
编辑:何正静主编:李 博终审:庞国翔
来源:江津文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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