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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 江津市场监管局曝光4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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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今年以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整治中持续发力,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打击食品领域违法高压态势,截至目前已查处案件703起,现将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江津区李**餐饮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我局对位于江津区圣泉街道的李**餐饮店制售的馒头进行抽检,报告显示上述食材检出甜蜜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制作中上述馒头时,自行添加购进的甜蜜素增甜。2025年2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计)可用于冷冻饮品、水果罐头、果酱、蜜饯等,不得在馒头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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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陈**担任食品安全管理员期间对食品生产企业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案
油溪镇陈**自2022年起至案发时担任位于德感某酒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职中严重失职。经查,陈**未督促员工落实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组织食品安全培训等,导致该公司生产的“江津原浆酒”、“江津白酒”、“六十度江津酒”在2024年1月、6月、11月分别被四川省成都市、达州市,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抽检,甲醇项目不符合GB2757-2012《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抽检结论为不合格,陈**作为直接负责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对此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2025年5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等,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个人罚款。

案例三:重庆王**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我局对位于德感工业园区的重庆王**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鲜苕皮进行抽检,报告显示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未按要求留样。经查,2025年3月6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鲜苕皮20件16袋,每件60袋,截止案发时,除抽样的16袋,其余20件已全部销售完毕且未能召回;且当事人在涉案产品保质期内已无留样,属于未制定并实施出厂检验留样控制要求的行为。2025年7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71.2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1.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可用于腌渍的蔬菜、发酵豆制品等,不能用于鲜苕皮防腐;2.食品生产者应保存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以及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记录。

案例四:江津区龙华镇真*食品经营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我局对位于龙华镇的真*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正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但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6月起,从重庆市江津区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绿豆进行经营,一直系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2025年9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8.58元、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1.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2.《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要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有效期届满后,未作出准予延续决定前,应暂停食品经营活动。

来源:江津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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