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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未尽抚养义务,法院:突破“两岁以下随母原则”,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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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未尽抚养义务,法院:突破“两岁以下随母原则”,孩子归尽责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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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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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两周岁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是大众普遍的认知。然而,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却将一名未满两周岁的女童判给了父亲直接抚养,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回顾
朱某与谭某本是恋爱关系。2023年11月,朱某生下了二人的女儿小谭。小谭刚满月时,朱某便在与谭某发生矛盾后独自离开了。此后小谭一直跟随父亲生活,父亲一家始终尽心尽力照料小谭的饮食起居。
朱某离开后,与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的前男友罗某复合并打算结婚。2024年7月,朱某起诉要求直接抚养女儿小谭,谭某及家人坚决反对,双方就抚养权归属产生争议。
▲与朱某母亲沟通交流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小谭尚幼,成长环境至关重要,便带上为孩子准备的衣物、玩具等礼物,前往谭某家中实地走访,了解小谭的真实生活状况。
▲法官给小谭送上礼物
推开家门,法官看到小谭正依偎在曾祖母怀里,家里的居住环境虽然简单朴素,但孩子被照料得干净精神。曾祖母提起孩子时,满眼都是疼爱,详细诉说了孩子的饮食作息、成长点滴。谈话中法官了解到,谭某虽然家庭条件并不富裕,但是一直努力尽到做父亲的职责,希望在能力范围内给孩子最好的成长环境。而朱某离开后,就再也没有看望过孩子,孩子的日常照料主要由谭某一方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确定子女抚养问题,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子女的年龄、生活经历、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评判。一般而言,未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主要是考虑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多数还在哺乳期,这个阶段的孩子由母亲以母乳哺养更为有利,也更能给予孩子体贴和照顾。
本案中,朱某于小谭满月时离开,至提起本案诉讼时,长达一年未对小谭履行照护义务,亦未履行物质保障义务及情感教育义务,导致处于婴儿阶段的小谭长期缺乏母亲的照顾和关爱,其行为构成“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且其与案外人罗某另外生育了两个子女,并准备与罗某结婚。
小谭在满月后就一直跟随父亲谭某及曾祖母苏某生活,谭某及其家人有抚养小谭的强烈意愿。两相比较,判决由父亲谭某直接抚养显然更有利于小谭健康成长。法院遂判决小谭由谭某直接抚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立法在未成年人直接抚养权的确定上将未成年人年龄划分为“不满两周岁”“已满两周岁”“已满八周岁”三个区间,主要是考虑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环境和发展需求,进而设定差异化的保护规则。
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其根源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因此,当由母亲直接抚养与最有利于未成年原则发生冲突时,应当允许存在例外情形。无论父母感情状况如何变化,子女的健康成长始终是首位的,父母需主动承担抚养义务,用爱和耐心守护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之路。
来源: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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