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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 江津区查处一起非中医医师违规针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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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近日,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发现某医院存在安排未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中医针灸诊疗的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院中医科康复理疗室的罗某仅持有《康复医学治疗技术》(初级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未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证,却独立为患者开展中医针灸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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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为AI生成,与检查无关)
卫生监督员立即固定证据,封存相关物品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核实,该医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的规定,同时不符合《针灸门诊基本服务规范》(GB/T40973-2021)关于从业人员需具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要求。罗某不具备中医医师资质,其从事针灸诊疗的行为属于超范围执业。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法部门已分别对该医疗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指出,“部分医疗机构忽视人员资质管理,允许非中医类别人员开展针灸等医疗行为,不仅扰乱医疗秩序,更可能给患者带来健康风险。”
下一步,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将持续强化中医医疗服务监管,推动医疗机构落实人员资质审核与执业规范培训,通过专项检查、普法宣传与案例警示等方式,全面提升中医领域依法执业水平,切实维护中医药服务市场的规范与安全。
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供稿: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
来源:健康江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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