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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体验酿悲剧 多元纠纷化波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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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江津区消委会收到李先生的投诉举报信。信中称其父亲于2025年4月22日上午8时参加重庆市江津区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公司)的养生讲座,体验过程中突发身体不适、神志不清。康某公司未拨打120急救,仅安排2名工作人员将老人抬上出租车,让其母亲带走,随后撤离,老人于当日18时去世。李先生通过到店协商、报警等方式维权,康某公司均拒绝担责。李先生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未提前告知禁忌症且未履行急救义务,请求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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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举报信后,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区消委会立即展开调查,查明:投诉人李先生的父亲李某富(73岁),患有肺炎、呼吸衰竭、肺结核等疾病。4月10日至22日,经朋友介绍在康某公司免费体验理疗床,4月22日体验后身体不适,当日下午去世,死亡原因未经医学检验。康某公司持有《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证》,其用于体验的理疗床属医疗器械,生产方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说明书载明禁用范围包括结核病患者、重要脏器衰竭患者等。免费体验前,消费者需签署《登记数据表》确认禁忌症,但登记表中未登记李某富或其老伴的信息,且禁忌症未完整载明产品说明书内容。康某公司承认李某富体验期间身体不适、未拨打120即让其离开的事实。
6月27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区消委会牵头组织了现场调解会,邀请江津区人民调解协会、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曾缔律师事务所、以及康某公司所在社区及辖区市场监管所等多方参与协助。会上,投诉人陈述事实并提出两至三万元的赔偿诉求;康某公司以死者及家属未主动告知病情、离店后未及时就医为由抗辩。调解人通报调查情况后,协助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发表了意见,指出虽无直接医学证据证明死因,但商家未履行告知和救助义务与损害结果存在关联,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应承担责任,支持投诉人合理诉求。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康某公司15日内一次性赔偿1.7万元。调解协议通过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
#3
典型意义
本案中“理疗床”对肺结核患者的禁用警示是关乎生命健康的核心信息。商家在提供理疗床体验服务时,未履行健康核查、禁忌告知及急救救助义务,这种不作为放任了潜在风险扩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安全保障要求及《民法典》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严重相悖。
纠纷最终化解,彰显了“行政调解+消委调解+人民调解+专业力量+基层组织”多元共治模式的优势。通过整合行政、司法、消委组织及社会专业力量,形成协同治理合力,以“专业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破解“调而不结”难题。同时,也为广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时刻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与合法权益置于首位,方能避免悲剧重演,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儿童摄影店屡次违约
促其删除不公平条款
#1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消费者蒲女士花费688元,在江津某儿童摄影店购买了儿童摄影套餐服务。后续在三次约定拍摄时间又被三次爽约后,蒲女士对该店的服务水平和契约精神产生质疑,要求全额退还预付费688元。该店却以签订合同后恕不退还费用为由予以拒绝。蒲女士因此向江津区消委会鼎山分会进行投诉。
#2
处理过程及结果
鼎山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发现该店的书面合同上写有“确认订单后付清全款恕不退还”等字样,且未规定预付款退还方式。该店承认消费者所投诉的情况属实,并出具了因客观原因延迟拍摄相应证据。鼎山分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互相理解,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该店继续按照合同约定为消费者提供拍摄服务,将对合同中部分细节进行完善,删除“确认订单后付清全款恕不退还”不公平条款。
#3
典型意义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必须牢牢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与公序良俗这五大基本原则。《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形式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通过本案,消委组织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摄影、美容美发、健身等预付式消费服务时,签订合同前要仔细了解企业的经营规模、市场口碑和社会信誉,甄别格式条款中的“陷阱”,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理性消费。
高额扣款不合理 折算退费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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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6月,消费者田先生通过抖音平台,花699元为其女友购买了江津某瑜伽馆的“月卡”服务,并在使用后与瑜伽馆商定补缴差价4300元将服务升级为4999元的“特价年卡”(一周4次课程)。11月底,田先生女友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瑜伽健身,便提出退费请求。瑜伽馆认为消费者因个人原因终止服务,已使用部分需要按1280元/月抵扣,同时消费者违约应按30%比例支付违约金。双方自行协商无果,田先生便向江津区消委会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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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过程及结果
江津区消委会通过调查发现,瑜伽馆提供的服务合同上并无消费者的签字,同时瑜伽馆将1280元/月(不限次数)作为原价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以及按总价30%主张违法金,明显不合理,对消费者不公平。经后续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已消费部分按课程原价1280元/月(按30日计)折算费用,违约金比例为15%,核算后退还田先生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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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区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退款金额计算、退款利率确定等方面分别作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利的规定。
本案中,瑜伽馆提供的合同未经消费者签字,合同效力存在严重瑕疵。瑜伽馆主张扣减30%的违约金,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考虑到消费者存在违约、给瑜伽馆造成实际损失等因素,将1280元/月(按30日计)折算为单次费用,违约金比例降至15%是综合衡量,更趋近于合理范围。
婚宴漏上三文鱼 酒店赔偿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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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消费者廖女士在江津某酒店预订了46桌婚宴套餐,约定菜品中须包含三文鱼刺身拼盘(标价168元)。酒宴结束后,廖女士发现三文鱼刺身拼盘并未上桌。在与酒店协商时,酒店仅同意每桌赔付50元。廖女士拒绝接受,并向江津区消委会进行投诉,要求酒店按退一赔三标准赔偿,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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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过程及结果
江津区消委会联合属地圣泉分会开展调查,确认消费者投诉属实。另查明酒店在婚宴前一周将菜单给厨房下单时未向消费者进行核对,同时酒店也具有提供三文鱼刺身拼盘的能力,无故意隐瞒或拒绝提供的主观意图。经后续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酒店向消费者退还费用9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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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婚宴作为承载新人情感与纪念意义的特殊消费场景,其服务质量不仅关乎交易公平,更关涉到消费者的情感体验。本案看似是“漏上一道菜”的小纠纷,但对新人而言是“情感遗憾”,对酒店而言是“诚信危机”。这个案例警示广大经营者,尤其是提供婚宴、寿宴等特殊场景服务的商家一定要细化服务流程,在服务前主动与消费者核对细节,及时纠正偏差;要坚守诚信原则,出现履约瑕疵时,应主动承担责任,积极与消费者协商解决方案。商家的诚信履约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维护自身商业信誉,赢得消费者信任的基础。最终,商家通过合理赔偿化解纠纷,既弥补消费者损失,也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品牌形象,正是诚信履约的体现。
消失的路由器在哪里?
消费者的困惑谁能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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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消费者苑某办理了149元的话费套餐,该套餐内包含免费赠送1个路由器,但其在2025年2月发现运营商实际以每月164元收取费用,多出的15元/月是由于在套餐外增加了1个路由器。消费者表示一直只使用1个路由器,不认可该笔费用。经多次向电信方反映后,运营商同意退还45元(3个月)宽带租赁费。消费者不认可。遂求助江津区消委会帮其调查调解,要求运营商退还多交纳的全部路由器租赁费用。
#2
处理过程及结果
江津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通过后台记录查询到两个路由器的设备串码均为消费者安装场所地址,但用户档案中没有设备安装实物照片,也无法提供用户领用凭证。依据调查情况,江津区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调解,最终达成了以下协议:一是运营商从2025年2月起取消消费者办理的路由器套餐业务,消费者退还相关设备;二是运营商退还消费者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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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中,运营商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消费者完整知悉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履行明确告知消费者签订内容所有项目及费用的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也规定了电信用户对资费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查找原因。但处理过程中,运营商仅凭签约合同和后台数据表示没有过错,却无法提供安装2个路由器的证据,以及场地安装2个路由器的合理性,站在公正的角度进行分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退还相关费用。
一斤烤鱼“八两称” 计量欺诈赔又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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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8月,消费者蒋先生在江津区青某餐馆消费时,感觉烤鱼的份量明显不足,怀疑餐馆存在缺斤少两的问题,要求退还消费的99元费用,遭到拒绝,于是向江津区消委会德感分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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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过程及结果
德感分会赶赴现场调查,发现餐馆内的电子计价秤在用标准砝码称量检测时,显示的重量与砝码实际重量不一致,2kg重量的砝码显示为2.6kg,确认电子计价秤称量不准确,消费者投诉属实。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餐馆向消费者致歉并提供经济赔偿。同时,德感分会根据《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导则(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将案源线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一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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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餐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在计量工具上作弊,主观上存在隐瞒计量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的故意行为,属于消费欺诈,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利,同时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德感分会通过投诉调解,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将涉嫌违法线索移交执法办案机构进一步调查处理,实现了消费纠纷投诉调解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有机衔接。
来源:江津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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