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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 紧急通知!3月1日起,江津全面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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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钓友们注意啦!一年一度为期4个月的禁钓期马上就要来了!请大家携带宝贝钓具,转移垂钓阵地,安心等待4个月,等到6月30日禁钓期结束后,除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就能再次休闲垂钓。
下面是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和江津区关于禁钓期的相关规定,请广大市民和垂钓爱好者认真阅读、积极转发、共同遵守,以免受到处罚。

禁钓区域、禁钓时间规定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江津长江地维大桥(珞璜镇)至长江石蟆镇川渝交界处,属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全面禁捕。禁止生产性捕捞、禁止垂钓!禁止渔获物、钓获物买卖!
这段水域的禁捕、禁钓规定,只有开始的时间,没有终止的时间。广大钓友要特别注意,一定不要到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全年任何时候都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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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江干流、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

江津境内长江地维大桥(珞璜镇)的下游,以及塘河、綦河、临江河、大东溪等水域(详见下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钓期,禁止一切垂钓行为,其他时间按《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休闲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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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在禁捕水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按上述规定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3个月内有两次及以上非法垂钓行为的;
(二)在禁钓区或禁钓期进行垂钓的;
(三)使用两根鱼竿(鱼线)进行垂钓且留取的钓获物重量或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使用三根及以上鱼竿(鱼线),或者使用我市公布的禁用钓具进行垂钓的;
(五)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六)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进行垂钓的;
(七)使用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
(八)使用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九)留取钓获物总重量超过2.5千克(留取钓获物数量仅1尾的除外),且拒不放回水体的;
(十)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的。

特别提醒
(一)2025年7月1日起,重庆市禁捕区域内的非法垂钓行政处罚事项已正式赋权乡镇(街道)。
(二)2026年5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禁用的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规定,在禁捕区域非法捕捞垂钓,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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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津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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