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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关于《江津区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广大市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推进我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财教〔2025〕104号)精神,结合江津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江津区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3月9日至2026年3月18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区教委。
联系人:白贵鹏,联系电话:023-47530727
邮箱:254609676@qq.com
地址:江津区体育馆214办公室(江津区教育委员会职成幼教科)
附件:1.江津区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江津区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2026年3月9日
附件1
江津区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精神,按照《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财教〔2025〕10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免费范围
(一)免费对象
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在江津区所有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在园儿童;在江津区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适龄儿童。
“学前一年在园儿童”和“学前一年适龄儿童”指幼儿园大班在园儿童(含混合班适龄儿童,年龄一般在5—7岁),符合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有正式学籍的儿童。
(二)减免时间
减免时间按教育部门公布的校历执行。寒暑假期间,如果家长自愿送儿童入园,需自行缴纳全额保育教育费。
二、补助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
按照《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江津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津发改规范〔2021〕1号)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全额补助。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二)民办幼儿园
参照江津区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免除标准给予补助。低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以实际收费为准给予补助;高于补助标准的部分,可按规定向儿童家庭收取。收费标准按每学期备案文件为准。
三、补助申报
(一)资格认定
幼儿园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收集符合条件儿童身份信息(出生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学籍证明等材料。年满六周岁儿童需提交缓学材料。
幼儿园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儿童就读资格、在园状态等信息,形成免保育教育费初审名单交所在学区管理中心复核,形成免保育教育费对象名单。
(二)申报要求
初始申报:秋季学期开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各幼儿园填写《江津区学前一年在园幼儿情况统计表》,附补助对象名单、学籍系统截图、幼儿身份信息(出生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年满六周岁儿童缓学材料等佐证材料,民办幼儿园还需提交保育教育费备案和实际收费标准的佐证资料。所在学区管理中心审核后将《江津区学前一年在园幼儿园情况统计表》和相关佐证材料报区教委。
动态申报:每月10日前,补助对象有变动的幼儿园参照初始申报提供申报材料,经所在学区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区教委(无变动则无需申报)。
(三)审核程序
区教委收到申报材料后,重点核查补助对象资格、收费标准等是否符合规定,形成审核意见后,按补助标准计算各幼儿园补助金额。
(四)中途转学、退学儿童补助等特殊情况处理
中途转学:学前一年儿童在公办、民办幼儿园之间转学的,由转入幼儿园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学籍变更手续,自转入次月起纳入补助范围,补助标准按转入幼儿园对应类型执行,转学当月补助资金归属原就读幼儿园。
退学、休学儿童:学前一年儿童中途退学或休学的,幼儿园需在退学、休学后3个工作日内完善学籍手续,并在次月申报中向区教委报备。
四、配套政策
(一)继续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政策
在实施国家统一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范围外,继续执行我区现行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给予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补助资助,确保应助尽助,兜牢民生底线。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鼓励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二)健全学前教育投入保障机制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提升办园质量水平。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结合人口结构变化等因素,持续优化幼儿园布局,扩大普惠性优质学前资源供给。
五、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由区财政局、区教委牵头,统筹推进免费学前教育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二)资金监管
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对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监控,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补助信息(包含幼儿园名称、补助人数、补助标准、补助总额等)定期在区教委官网公开。区财政局、区教委适时开展补助资金督导检查。
(三)日常管理
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学籍信息、办园性质、收费标准等数据实时更新和共享。加强对幼儿园园长、财务人员和资助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政策执行能力。严禁幼儿园在免除保育教育费后违规收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规范办园行为。
(四)宣传引导
通过区政府官网、新闻发布会、政策解读手册、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广泛宣传免费学前教育政策内容、申请流程和受益范围,设立政策咨询电话和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江津区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推进我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财教〔2025〕104号)精神,结合江津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区教委、区财政局联合启动《江津区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起草工作。
二、文件制定过程
《江津区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主要由区教委、区财政局负责起草,起草过程中,区教委、区财政局深入全区公办、民办幼儿园开展调研,充分听取幼儿园办园主体、家长代表、学区管理中心等各方意见建议,结合我区学籍管理、财政保障、幼儿园运营等实际情况,在与市级政策保持一致的基础上,新增补助申报实操性内容,形成《江津区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
三、文件主要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江津区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紧扣国家、市级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从免费范围、补助标准、补助申报、配套政策、组织保障五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核心内容与市级方案保持一致,重点新增补助申报版块,细化实操流程,确保政策落地落细。
来源:江津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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