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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 事发江津!遛狗未牵绳,狗狗互咬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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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闲暇饭后,携带宠物犬散步本是乐事,但若疏于管理,温馨画面就容易演变为伤心纠纷。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遛狗未牵绳引发的宠物犬相互撕咬案件,为大家敲响警钟:携带犬只出门,“文明绳”千万不能松!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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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汪某居住在不同小区。2024年6月的某晚,汪某牵着自家小型宠物犬小花在小区内散步,与陈某丈夫凃某携带的小型宠物犬小黑相遇。小黑主动跑向小花,后发生打闹、撕咬,其间汪某紧紧牵着犬绳未撒手。

两只狗停止撕咬后均发现受伤。小黑受伤较重,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数十日,共产生医疗费23230元。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汪某承担其宠物犬的全部医疗费用。

640?wx_fmt=jpeg&from=appmsg.jpg ▲汪某宠物犬小花受伤情况

640?wx_fmt=jpeg&from=appmsg.jpg ▲陈某宠物犬小黑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犬只均系雄性犬,且都办理了养犬许可证。就事发时小黑是否系好犬绳的事实,陈某的陈述前后矛盾、模棱两可,但未否认其曾挣脱了犬绳。

法院
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采取系犬绳等安全措施,在区县城市建成区携犬出户所系犬绳长度不应超过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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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件事实可以认定,陈某及其配偶作为犬只饲养人,并未履行好管理义务,理应承担责任。汪某在自己的小区用犬绳牵狗散步,且事故发生时一直未松开手中犬绳,已履行管理义务,无需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640?wx_fmt=png&from=appmsg.jpg “文明养犬”并非一句口号,而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等都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牵引绳不仅是爱犬的“生命绳”,更是饲养人、管理人的“法律防护绳”。一旦未履行牵绳义务导致意外发生,即便自家宠物受伤,饲养人、管理人也可能因过错在先而面临“自食苦果”的局面。

来源: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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